2011年审计师《企业财务管理》第六章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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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企业财务管理》第六章重点(2) #
考点二 非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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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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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原则 #
2.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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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率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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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例性原则(要有一定比例的留利) #
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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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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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10%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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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 |
3.提取任意公积金 # |
由投资者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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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提取的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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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一般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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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利润分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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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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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取的公积金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1.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时,可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可用公积金来弥补。(三种补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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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公积金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后,也可以用于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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