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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17)

2010-06-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三、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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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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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

1、行政复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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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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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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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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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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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

2、行政复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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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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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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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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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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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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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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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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