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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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大队:
依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4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6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国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局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为强化我市国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组建由征管科牵头,法规科、税政科、计财科、稽查局等部门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日常评审工作。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还有待建立,因此,市局决定先将推行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列入首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本次评定只推选出A级纳税人(具体标准参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
三、由于本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大队必须悉心组织,缜密布署,并注意强化与当地地税大队的协调联系。对国国税大队拟推荐为A级的共管户(国、地税部门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国、地税大队应分别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适用A级纳税人)的“县(县城)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审意见”一栏加盖意见;对于纯属国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部门负责,无须经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即只须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适用A级纳税人)的“县(县城)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审意见”一栏加盖国税大队意见,无须加盖地税部门意见。各大队将纸质材料(地税发[2003]92号文件附件1、3)加具意见后,于4月23近日上报市局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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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粤地税发[2004]69号文件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匾额的样式,依照省局要求,现对其内容补充如下: #
(一)“有效时限”统一为每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后的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如首次评定的有效年限统一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这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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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国税管户的A级纳税人,匾额落款为“XX市地方税务局”; #
(三)落款日期“二OO年月日”改为“二OO年月”,首次评定统一按省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所属月份,即二OO四年二月。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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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