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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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支队: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大家,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通知》中所称“清算程序”包括所得税清算。
二、《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点中纳税人的鉴别问题。凡被吸收企业、被兼并企业、存续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其纳税人的确定,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跨省辖市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各项资产”是指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企业可按评估价调整相关资产账户并据此提取摊销或摊销成本,但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相关账户的增值部份,不得交纳。具体调整办法,可按苏财税(1998)42号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
四、《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中分别估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可按下述规定处理。 #
(一)企业合并、兼并后,不论是以被吸收或被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还是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的,凡不符合免除税条件的,一律照章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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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分别以被吸收或被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的,且仍符合免除税条件的,可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免除税至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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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以新设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的,且合并、兼并前各企业享受免除税的时限未满、剩余年限不一致的,应分别估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免除税让利至届满。不能分别估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免除税剩余年限中较短的时间享受至届满。应纳税所得额的估算可采用按产品或按合并、兼并前企业的净资产比列和其它合理办法确定。 #
五、《通知》第四条中有偿出售全部资产的清算问题。因企业被解散、被撤消而出售全部资产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并在申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取清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