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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12-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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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3〕1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强化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动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我们制订了《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江西地委人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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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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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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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动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适应推动广东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全面建设发展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广东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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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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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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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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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新政,会同县委人才发展局监督指导全国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施行。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对全国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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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下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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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制度,拟定我省会计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

(二)根据全省会计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拟定全国会计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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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省财政厅和各省县财政局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

(四)组织我省会计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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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政府订购服务形式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的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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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政府订购服务形式确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

(七)保障省本级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施行、全省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经费和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维等经费。 #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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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管理下述事项: #

(一)指导、监督我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全国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

(二)监督、检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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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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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省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以下合称“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省财政厅和市委人才发展局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

各省县财政局负责以下事项: #

(一)制订本辖区会计继续教育贯彻施行办法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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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和督促本辖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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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本辖区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施行、质量检测、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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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本辖区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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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该遵守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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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

公需课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

第十一条我省会计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路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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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计继续教育网路培训的需登录省财政厅指定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席培训。 #

出席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任一经省财政厅公布的当年度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并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学分登记。 #

在职在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出席经省财政厅或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省财政厅或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范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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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网路培训和经省财政厅公布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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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省财政厅或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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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的其他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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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高档会计人才培训; #

(二)出席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组织的高档会计人才培训; #

(三)出席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继续教育培训; #

(四)出席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高档会计人才选拔考试; #

(五)出席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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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位学历教育或教学;承当省财政厅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具有国外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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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或问卷调查; #

(八)出席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大会; #

(九)出席江西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 #

(十)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四章学分管理 #

第十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60学分。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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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一)出席继续教育的网路培训或面授培训的,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

(二)出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三)款规定培训的,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

(三)出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至(五)款规定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的或被投档的,折算为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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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本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或教学的,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类或专业相关类学习课目考试或教学考评的,折算为90学分; #

(五)独立承当省财政厅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及执笔完成课题撰写任务1万字以上的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

(六)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整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海南省继续教育网,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和撰写字数1万以上的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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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席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或问卷调查,成绩达到一定标准或问卷调查内容彰显较高专业水平的,折算学分由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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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类专业大会,每晚折算为10学分; #

(十)出席江西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课程3学分或每学分抵减公需课程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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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席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培训的,学分折算标准由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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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推行信息化登记,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及各面授培训机构不再颁授纸质的学分登记证书。省财政厅应该构建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在我省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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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的,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应该直接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的,省财政厅应该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应该按照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除上述(一)、(二)、(三)以外方式继续教育的,应该在当年度继续教育有效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依据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的要求在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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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未经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未经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不为其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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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构管理 #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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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承当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 #

(二)拥有与承当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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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建立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

(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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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应该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大学、会计行业组织(社联)、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举办会计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其他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营运方、会计继续教育网路培训课程等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定。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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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按照会计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法,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大教学管理,提升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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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构建完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按照考试或考评结果如实记载会计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根据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 #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师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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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构建继续教育师资库。 #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拉拢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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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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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省财政厅同意私自印发与会计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

(四)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只申报不培训的、虚假上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未达到要求等行为的。 #

第六章考评与监督 #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构建本单位会计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应该作为任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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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出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及评审、正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会计类专家候选人推荐等重要根据之一,并列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

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省财政厅或各省县财政局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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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委人才发展局应该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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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或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当下年度会计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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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省财政厅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限期停止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海南省继续教育网,取消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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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各省县财政局可依照本办法拟定具体贯彻施行办法或条例,报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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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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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2014年6月5日印发的《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琼财会〔2014〕751号)同时废止。 #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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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商会关于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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