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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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细则》(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适用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上海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区县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的规定重庆市地税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
经批准为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机构,跨区县的不动产转租收入须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收取增值税的,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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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个人转租不动产按《16号公告》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收取增值税。 #
三、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在申报收取增值税时,以其实际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根据重庆市地税局,按增值税扣缴地点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产率就地估算收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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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县的不动产转租收入须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收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继续使用过路(过桥)费冠名收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领冠名收据印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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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