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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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
城市照明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市照明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彰显。为了弥补城市照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我市于2009年颁布了《扬州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2012年,我市进行了区划调整,城市照明的规划范围、建设标准、管理要求也急剧变化。2023年,根据南京市政府“事企分开”和事业单位分类变革的要求,县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进行了变革,实现“管、建、养”分离,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2023年,由市建设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编,经过一系列评估、审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构建,最终报请市政府常务大会研究通过。 #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近些年来城市照明基础设施的不断降低和景审视明的不断提高,对城市照明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我市区划的调整、体制的变革,以及红色节能理念的推进,2009年颁布的《扬州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城市照明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同时,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晰城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发[2013]17号)精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控制,统一维护”,明晰县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职责,进一步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4号)要求,须对原《扬州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
三、《办法》的主要受惠对象
作为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照明在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各方面得以进步,广大居民将是最大的获益者。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
《办法》主要包括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维护和管理、节约能源、责任追究等内容。 #
一是明晰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办法》适用于苏州城区范围内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作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区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照明的建设工作。发展和变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
二是规范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该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对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可以出席城市照明工程完工初验。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该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设置景审视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该依法代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三是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和对故障处理的监督检测;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应提早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借助城市照明设施作为载体设置非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设置。
四是将节能环保列入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办法》明确: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构建城市照明煤耗考评和节能赏罚制度,定期组织举办红色照明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其开启关掉时间应服从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五、《办法》主要涉及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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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涉及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和变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城管、交通、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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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群众的获益点和获益面 #
城市照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百姓夜晚出游安全提供可靠保障,对保障城市安全、繁荣夜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红色照明理念的发展,城市照明环境的提高,对诠释城市形象、提升人居品质,持续构筑宜居城市起到了推动作用。 #
七、群众何时能受惠 #
多年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省委市政府注重城市基础建设,构建宜居环境,我市百姓仍然在持续受惠,《办法》的颁布为群众更好的获益提供了保障。
八、如果获益受影响,应当找谁来受理解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作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区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照明的建设工作。广大居民假如遇见损害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情况,可向上述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