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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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
厦建工〔2008〕114号 #
广州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厦门建设与管理局,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依照执行。 #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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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与管理局 #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广州市建设与管理局2008年11月3日印发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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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该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须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目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目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该由取得国家或广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兼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广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兼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五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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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兼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担任一职。 #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该由取得国家或广东省或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兼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位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入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担任一职,但不得担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取得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兼任投资额3000亿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由取得国家或广东省或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担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按照项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该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授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兼任;见证员应该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授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担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安全监理员应按照《配备标准》要求配备。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
第九条房子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界定,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特性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给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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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承当项目的数目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依照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协议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复工的,容许只要已复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收汇,待后续工程复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申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申领复工备案时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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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初验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收汇登记;在完成预初验工作后,可依照剩余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初验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领富余人员收汇登记。 #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署协议后,工程完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强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递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是早已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高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申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届满辞职、伤病失去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缘由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复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
(三)非监理企业缘由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协议工期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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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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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情形的,监理企业申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依据实际情形分别递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届满辞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膝伤失去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协议文件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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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申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但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变更的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
(一)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勒令更换的;
(二)建设单位觉得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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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出原单位的; #
(四)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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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三)、(四)情形的,监理企业申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分别递交工作调动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辞职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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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之外情形的,需变更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手续,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举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以处理。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协议文件中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子建筑工程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明确基础、主体、装修等阶段人员配备,不得私自增加标准。评标或签署协议时,应通过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等资料核查配备的人员已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和已兼任的职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除事先明晰同意降低支付合理的监理费外,否则不作为监理评标的根据。 #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强化对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发觉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该责成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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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厦门建设与管理局,提倡和鼓励在施工现场构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以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考勤须要配备的相关设施(包括指纹辨识器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推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在复工前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定期检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缺勤情况。
第十九条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取缔。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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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目最低配备标准 #
///zwgk/flfg/bmwj//.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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