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7日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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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会〔2023〕716号
各县(不含上海)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3〕1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拟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现给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
山西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年12月27日 #
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3〕10号),制订本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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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该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具系统性、前瞻性,创新继续教育方法、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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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保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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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施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合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
第八条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县(区)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施行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该遵守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
公需课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发布的继续教育课目手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广东省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手册、专业课目手册,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继续教育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
(一)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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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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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四)出席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等活动;
(五)出席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六)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路教育机构培训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培训; #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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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学分管理 #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不多于60学分。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第十三条出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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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投档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90学分;
(三)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辽宁会计网官网,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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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整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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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财政部门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养提高工程等会计类培训,每晚折算为30学分;
(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等活动,折算为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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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路教育机构培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多于45分钟;
(九)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推行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过广东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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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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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市级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等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初审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路教育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由网路教育机构负责上传至四川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方式的,应该在年度内登录山东会计网继续教育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申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
(一)具备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
(二)拥有与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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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订建立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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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省内院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认真施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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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构建继续教育师资库。 #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评,构建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网路教育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选择。 #
用人单位等组织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分的培训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
第二十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拉拢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则只收费不培训; #
(五)其他违背本施行办法的行为。 #
第六章考评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该构建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则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评与评价。 #
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影响其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列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为生育、出国、疾病等特殊缘由,难以在当初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该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初审认定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延后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或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当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辽宁会计网官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六条本施行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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