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9号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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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
2023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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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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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定于2023年10月1日即将启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地税发〔2003〕5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
2023年9月19日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表集成” #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地税发〔2003〕53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现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并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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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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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一表集成申报是指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路申报系统中的一表集成系统,借助增值税收据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归集销项、销项增值税收据数据,快速、准确手动预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初审确认后完成申报。一表集成申报是网路申报的一种辅助手段。 #
第二条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纳税人不得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第三条一表集成系统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开发、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要求,做好一表集成系统的开发、维护、服务、升级等工作。 #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一表集成系统推广应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积极引导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使用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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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做好一表集成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先登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身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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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采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应在征收期内进行申报的前2天做好增值税收据的进项数据抄报、进项数据认证或选择确认增值税收据信息(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则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收据信息)工作。 #
第八条一表集成系统按户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增值税收据数据进行汇集,运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项目进行分类归集。 #
第九条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核实确认汇集数据后,系统按照收据汇集数据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填列至对应的报表项目中,完成报表数据填列工作。
第十条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对系统手动填列的报表项目,需核实确认,对部分发票商品编码出具不规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或不涉及收据的项目,应人工更改、填列。经核实无误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通过网路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处理。 #
第三章监控 #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应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控管理,发觉技术服务单位存在违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根据管辖权限进行处理。 #
第四章服务 #
第十二条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需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陆网路申报系统,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第十三条地税机关应做好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运维工作,竭力保障系统平台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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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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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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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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