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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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2023〕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高素养的临床医师,规范入院医师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完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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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生,在完成医学高校教育以后,以入院医师身分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升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四条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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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高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中医结合类,下同)专科及以上学历结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须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
(三)其他须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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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分步施行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23年全国全面启动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3年,全国基本完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
第二章组织管理 #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下同)对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商会、专业学会的优势和作用。 #
第七条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施行与管理;制订培训施行方案、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按照须要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全国西医类别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地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 #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当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员制时统筹考虑的诱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做好培训对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省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衔接。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地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
第九条下述有关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事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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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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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基地的现场评估与督查; #
(二)培训基地的年度绩效与培训质量评估; #
(三)培训基地的日常检测指导;
(四)培训对象毕业考评资格初审,毕业理论考评和毕业临床实践能力考评的组织与管理;培训合格证初审和领取。 #
(五)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信息化管理; #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培训需求,落实培训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各高等医学高校负责直属附院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执行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相关新政,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负责做好培训对象的招收、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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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根据国家培训基地标准等规定进行认定。 #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推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该定期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测指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无法保证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负责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日常管理;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构建严格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考核和专项经费管理等制度和培训疗效激励机制。 #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建立临床技能培训设施和考评设施。专业基地应该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该选拔主治两年以上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培训上岗,带教情况作为带教师资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并对带教老师给与适当补助。 #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应该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生活补贴;根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出席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代办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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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培训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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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短缺专业以及市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国家和省对口培训增援计划,向有关培训基地下达对口培训增援任务。对口培训任务数占该基地培训名额,原则上不高于该基地培训招收数目的10%,对口培训对象由该基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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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行业组织(单位)及时将各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等信息,通过网路或其他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依据核定培训规模和省下达的培训任务,结合实际培训能力,及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年度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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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申请培训人员依照各培训基地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并按要求向培训基地递交申请材料。单位指派培训人员,应取得指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组织招收考评,按照“公开公正、双向选择、择优投档”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并对招收结果通过网路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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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培训基地招收结束后,要及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投档信息。
第五章培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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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培训对象以入院医师身分在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通常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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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出席培训,由培训基地按照其临床经历和诊治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或考评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延后,但延后时间不得超过3年。延后期间费用由个人承当。
第二十六条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国家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培训。培训核心是提升岗位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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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文医学等,重点增强临床规范诊治能力,适当兼具临床教学和科研素质。 #
第二十八条培训信息推行登记管理制度。对培训招收、培训施行、培训评估、培训考评等工作,逐渐施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评指南,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评的重要根据。 #
第六章培训考评 #
第二十九条培训考评包括过程考评和毕业考评,以过程考评为重点。 #
第三十条过程考评是对入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施行。过程考评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完成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出席业务学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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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过程考评合格和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出席毕业考评,并经培训基地审核合格后,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初审。 #
第三十二条毕业考评包括理论考评和临床实践能力考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施行。 #
第三十三条通过毕业考评的培训对象,颁授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入院医师队伍的一部份,根据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遵循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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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培训基地负责与培训对象签署培训合同,并负责做好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
单位指派的培训对象由指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署委托培训合同,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署培训合同。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签署培训合同。 #
第三十六条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领取生活补贴。指派单位领取的薪水高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入院医师薪资水平的,培训基地领取差额生活补贴;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参照基地同等条件入院医师薪资水平领取生活补贴。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按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补贴,培训基地可依照培训考评情况向其领取适当生活补助。 #
临床医学本科学历结业生出席2年结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该将培训基地降低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临床诊治工作。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可根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其《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标明类别,可不标明执业范围,但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代办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岗位晋升或聘用的条件之一。 #
第三十九条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期限标准提前1年出席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练的培训时间,可记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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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给以优先,并逐渐将出席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
第四十条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的培训期限,可计为工作期限,但延后培训时间不记入。
第八章保障举措 #
第四十一条构建政府投入、基地筹措、社会支持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投入机制。 #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对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指派培训对象,给与必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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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
第四十三条西医类别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由省中医药局依据国家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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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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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