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局)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浙江省建设厅网站浙江省建设厅网站,迸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近日届满的,统一延后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广西政务服务网手动延后,企业无需申请,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后后的电子证书。资质在有效期内但仍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有效期期满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通过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换发电子证书,资质已超有效期范围且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与发证机关联系换证事宜。 #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通过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武器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五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总监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
三、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供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依照属地核查原则初审入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属地个人业绩真实性,将个人业绩初审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致函查证省外个人业绩真实性,将省外函件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涉及专业厅局相关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专业厅局负责初审并将个人业绩初审表上传至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已入库未经初审的个人业绩提取使用时,需根据现有规则给以初审确认。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