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东方金钰利用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
当事人:大信财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居所为广州市朝阳区。 #
李炜,男,1952年12月出生,籍贯为浙江省宁波市洪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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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超,男,1974年12月出生,籍贯为浙江省宁波市洪山区。 #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信财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涉嫌违犯期货法律法规一案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结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必须事人大信所、李炜、雷超的要求今年7月22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驳。经初审,我局采纳了当事人部份辩解意见,按照首次事先告知、听证以及当事人陈述辩解状况,我局依法进行再次告知,再度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大信所、李炜、雷超重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大信所在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2023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出示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详细违规事实如下: #
一、大信所为东方金钰出示的2023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东方金钰运用瑞丽市姐告宏宁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总计14,169.09亿元;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总计20,104.02亿元。上述事项造成东方金钰2023年度报告虚报营业收入14,169.09亿元,虚报营业费用4,665亿元,造成虚报收益金额9,504.09亿元(占当初合并收益金额的29.60%)。 #
大信所为东方金钰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计费95亿元(含税)。在审计业务中,大信所出示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财会师为李炜、雷超。 #
二、大信所在东方金钰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尽职尽责 #
(一)未有效辨识与评估假账风险 #
姐告宏宁是2023年11月新组建的公司,销售交易显著大额、异常,顾客均为自然人,收益占比较高。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担心或合理利用职业判定,对或许阐明因为假账造成错报的状况未保持警觉,以及未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价。在东方金钰企业集团层面和姐告宏宁层面均未充分了解姐告宏宁及其环境,未有效辨识、评估因为假账造成企业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未依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状况调整假账风险的辨识、评估推论及规避举措。 #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财会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假账相关的责任》(2010)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辨识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企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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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姐告宏宁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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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存在缺陷
经查,在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大信所未获取销售信息报告、未检测新顾客背景调查资料,未获取“销售员-销售总监-信用管理总监-总主管”对新顾客信用额度层层审批的痕迹、客户的采购订单及审批痕迹,并未搜集顾客初验单/取货单等关键凭证。大信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中,工作流于方式,存在缺陷。
2、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存在缺陷 #
经查,在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中,未见检测订货单、采购信息报告、验收单、入库信息报告、供应商帐目报告等。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中,工作流于方式,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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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所推行的上述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及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检测程序无法发觉姐告宏宁内部控制存在异常的状况,未谨慎评价是否存在因为假账造成的重大错报风险,也无法修正前期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更改原计划推行的逐步审计程序。 #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规避举措》(2010)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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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
结合姐告宏宁顾客均为自然人、单笔销售总额较大且单一顾客销售占比较大、行业存在代理人现象等背景,对自然人施行的函证程序应当严苛谨慎,认真履行收发函程序及检测发函是否靠谱。经查2023青岛大信会计事务所,大信所获取的辞呈存在异常状况:一是保生等7人发函快件单备注的身分证号码与顾客本人身分证信息不一致,陆明礼和保生快件单备注的身分证号码相似。二是李柳青等4人发函地址与姐告宏宁提供的通信地址不一致。对此,大信所未对发函的异常状况保持合理担心,未结合函证控制状况谨慎评价询证函复函的靠谱性。大信所在审计底稿并未记载与相关自然人电话沟通过程,未有记录显示大信所实际施行了电话勾通程序。 #
大信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并未逐步获取审计证据清除函证发函靠谱性的担忧。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财会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四)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
经查,大信所未充分评价大额玛瑙奇石交易业务的商业理由,未对玉器奇石销售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未探访并面谈重要顾客,未执行背景调查程序、收集自然人顾客的背景信息等资料,无法充分查证自然人顾客的身分。二是未调查自然人顾客的资金名气、购买用途。三是未获取顾客签字的取货单/初验单。 #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财会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财会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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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业务计费收据、签字注册财会师打听证词等证据证明。 #
综上,我局觉得大信所及相关人员在为东方金钰2023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尽职尽责,所开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其行为涉嫌违犯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尽职尽责,所制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大信所的上述非法行为,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财会师李炜、雷超是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 #
大信所、李炜、雷超在其辩解材料中提出以下辩解意见:因为姐告宏宁成立时间短,业务量相对较少,在相关预收账款期后均已放款的状况下,审计项目组对姐告宏宁的假账风险预判不充分,引起部份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请求考虑到案件状况及申述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心态,对辩解人从轻或减少罚款。
经初审,我局觉得,本案已对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害处程度等各类诱因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依据当事人非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害处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
一、对大信财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勒令改正,扣押其审计业务收入89.62亿元,并处以89.62亿元罚金; #
二、对李炜、雷超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5亿元罚金。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欧盘,将罚没款汇交美国期货监督管理执委会开户中行:兴业中行上海支行营业部,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2023青岛大信会计事务所,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单打印件送美国期货监督管理执委会行政罚款执委会办公室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若果对本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欧盘向美国期货监督管理执委会申请行政抗诉,也可在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提起行政仲裁。抗诉和仲裁其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山西证监局
202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