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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2)

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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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2) #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一、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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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则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二、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利和义务 #

委托开发合同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违反约定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2、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使用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成果。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三、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利和义务 #

(一) 合作开发合同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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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是当事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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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作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四、 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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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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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开发。 #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当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失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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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作开发。 #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也各方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也各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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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申请权。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特约由某方享有。 #

(2) 共有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一方转让的,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这里所说的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指一方对一个共有专利申请权所享有权益或份额的转让,不是指各有一个专利申请权。 #

(3) 对于共有地专利申请权,一方声明放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申请权不受影响。 #

(4)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依法享有产方否决权。 #

(二)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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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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