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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九)

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九) #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九) #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2006-3-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1]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2]。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3],家庭财产全部归乙[4]。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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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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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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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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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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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预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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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①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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