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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十)

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十) #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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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转继承 #

1.(2003-3-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1][2],留下一子一女[3]。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4],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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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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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

2.(2007-3-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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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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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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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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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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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2] 《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

[3] 《继承法意见》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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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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