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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试辅导: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011-05-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考试辅导: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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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梅某是同村村民,平日无积怨。某日,因引水浇地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当梅某下沟弯腰堵水口时,黄某举起铁锹朝梅的身上打击,致梅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梅某在被群众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黄某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以投案自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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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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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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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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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不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且量刑不当的情况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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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集成] #

关于第二审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三)死刑案件的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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