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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11)

2011-05-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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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 #

(1)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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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3)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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