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考试辅导 >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6)

2011-05-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6)

#

1、 自然人 #

民事权利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律

#

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在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