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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3)

2011-05-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3) #

第五条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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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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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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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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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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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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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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