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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罪数 实质的一罪

2010-07-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刑法总则:罪数 实质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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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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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具体规则总结如下: #

第一条规则: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一个危害行为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说在刑法上只能评价一次,而禁止对其重复评价。 #

第二条规则: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同种数罪一般无需并罚。但要从法律意义上即构成要件的角度理解和判断是否为“相同的犯罪行为”。如涉及数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认定为一罪时应累计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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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则: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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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则: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盗窃假币、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平品之后又销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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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则:存在犯意转化现象还是另起犯意现象?犯意转化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犯意转化主要有两种情形: #

(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 #

(2)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如既遂、中止、未遂),行为人又另起新的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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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第二,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第三,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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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结,罪数判断的“两个维度、三个步骤”: #

“两个维度”:行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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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

实质的一罪 #

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

1、继续犯 #

(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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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

(3)司法应用:追诉时效的起算、事中共犯的形成等。 #

2、想象竟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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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竟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行为常常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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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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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果加重犯 #

(1)概念与特征: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

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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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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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

(3)典型例子:第236条、第238条第2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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