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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_商法_保险法_保险合同分论

2010-07-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保险法_保险合同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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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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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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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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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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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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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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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或者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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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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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金额内,不定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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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超额问题,保险金定额支付 #

保障职能 #

补偿性保险 #

给付性保险 #

兼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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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有储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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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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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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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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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总论中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

总结:1人身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订立时候有,事故发生时候有没有不问。 #

2财产险只要求事故发生时有,订立时有没有不问; #

口诀: #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另外,单位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但是不得指定劳动者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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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总结:因为无人没有防御侵害的能力,所以防止保险引起针对无人的犯罪行为。 #

②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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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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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因为保单的转移占有,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索赔。进而使得被保险人期待受益人受益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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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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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含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等)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

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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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自杀存在较高的骗保嫌疑,因此2年内的自杀,一律不赔,无人除外;2年后的自杀,骗保嫌疑相对较低,可以赔。当然也要看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骗保的,仍然不赔,否则都要赔偿。 #

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

总结:上述第一、三情形中的2年以上为保费,不是时间;第二种情形中的2年,就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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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5)人寿保费不得诉讼强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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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因为,保险人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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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可以诉讼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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