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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产品质量法

2010-07-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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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

瑕疵 #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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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途,但是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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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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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

侵权(竞合违约) #

买方告销售商,单告单; #

受害人告六连带,多告多; #

1年时效; #

2年时效,最长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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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带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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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专指缺陷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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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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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总结:免责并不意味着不作为连带被告承担责任,而是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内部追偿其他连带责任主体。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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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合格产品一般有废品处理机构处理,如果后者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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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总结:发生在流通环节。 #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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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能以现在的技术水平来衡量以前的产品合格与否。 #

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 #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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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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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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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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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锅炉是终身保修) #

⑥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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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专指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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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默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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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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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明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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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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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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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为一年(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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