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银行业法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银行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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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 #
一、商业银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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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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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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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股金的100%,以及中央银行对资产负债方面的其他规定。 #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
有关贷款的特别规定。对银行关系人的贷款限制,即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以及银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
关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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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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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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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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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高风险资产必须及时变现。 #
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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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
2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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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