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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学生代替他人考试被判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处罚

2024-01-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由于同学有事不能出席自学考试,就拿着同学的身分证、准考证替同学出席高等本科自学考试,被监考老师发觉后报案。3月21日,笔者据悉,徐州市宛市区人民法庭二审以替代考试罪改判袁某罚款3000元、判处张某罚款2000元。 #

法庭审理查明,袁某和张某是朋友,张某报考出席了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眼科护理学科的考试注册会计师替考,因故无法出席2023年4月16日的考试,袁某自愿替代张某考试。考试当日,袁某持张某的身分证和准考证在洛阳市一初中考点取代张某出席注册会计师替考,后被监考老师发觉并报案。 #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洛阳市公安新区分局投案。 #

庭审中,袁某和张某二人均翻供,希望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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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县城法庭审理后觉得,被告人袁某取代别人考试,被告人张某让别人取代自己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取代考试罪。张某有累犯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当庭自愿翻供,可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裁定。 #

法院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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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市区人民法庭高院副院长栗新峰: #

同事之间相互帮忙是友情的彰显,但对于考生来说,违背国家法律、考场纪律是每位考生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代考早已违犯民法,是要承当法律责任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刑期,并处罚金。”“代替别人或则让别人取代自己出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徒刑或则管制,并处或则单处罚金。”本案中,袁某和张某都觉得代考是帮同学的忙,即使两个人不存在金钱交易,但这些行为早已违犯民法,构成犯罪。张某事发后自首,庭审中两人翻供,有从轻情节,因而法官对两人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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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是指所有通过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确定的考试,都可以归为国家级考试。诸如:中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公务员、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律师、教师、驾驶人资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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