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之刑法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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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十三次大会通过) #
为了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民法作如下补充更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降低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则蓄意收缴依法必须保存的财会收据、会计帐目、财务财会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二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款。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刑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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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更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或则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则严重损失,导致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导致国家利益遭到非常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期。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按照前款的规定罚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假账,犯前两款罪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罚款。” #
三、将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更改为:“未经国家有关经理部委批准,私自成立商业中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则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二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刑期,并处五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中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则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则批准文件的,根据前款的规定罚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刑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罚款。” #
四、将民法第一百八十条更改为:“证券、期货交易黑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则违法获取期货、期货交易黑幕信息的人员,在牵涉期货的发行,期货、期货交易或则其他对期货、期货交易报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能公开前,卖出或则买入该期货,或则从事与该真相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或则泄漏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拘役,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刑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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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更改为:“编造甚至传播影响期货、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搅乱期货、期货交易市场,导致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并处或则单处一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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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业商会、期货业商会或则期货证券监督管理部委的工作人员,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则编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引诱投资者买卖期货、期货合约,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并处或则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非常恶劣的2023期货法律法规,处十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刑期,并处二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款。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刑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 #
六、将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更改为:“有下述情形之一,操纵期货、期货交易报价,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则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并处或则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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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或则勾结,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则持仓优势或则运用信息优势联合或则连续买卖,操纵期货、期货交易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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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别人合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互相进行期货、期货交易,或则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期货,影响期货、期货交易报价或则期货、期货交易量的; #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2023期货法律法规,进行不转移期货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则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证券合约,影响期货、期货交易报价或则期货、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期货交易报价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刑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
七、将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更改为:“商业中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则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本单位或则顾客资金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罚款。
“国有商业中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则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中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则其他国有金融机构指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量刑罚款。”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高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经理部委批准,违规经营期货、期货或则寿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
九、本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