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19)
【考题点】(P192)特殊类型的抵押 #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考题点】(P193)动产质权 #
1.动产质权的设立 #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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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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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产质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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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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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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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考题点】(P194)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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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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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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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95)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 #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除另有规定外,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2.留置权的效力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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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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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权的实现 #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题点】(P20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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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p#分页标题#e# #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前述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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