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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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改部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删掉第八条。 #
2.根据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除结果的公告,自2023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内蒙古地税电子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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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对单位和个人强占农地征收农地使用税的管理,区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圈占地农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地区对强占农地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严格依照新政规定进行计征。对贯彻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要及晨报告区局税政二处。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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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圈占地农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单位和个人强占农地征收农地使用税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宴席,堵塞漏洞,减轻税金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农地使用税暂行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农地使用税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强占农地是指单位和个人取得农地使用权后,空置的农地或建设期间使用的农地。凡在城镇农地使用税课税范围内内蒙古地税电子税务局,有强占农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圈占地农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按照本办法收取农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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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圈占地农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农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根据圈占地所在位置适用的税额收税。
第四条圈占地农地使用税务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直接取得农地使用证后,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收取农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收取农地使用税。 #
第五条在城镇农地使用税课税范围外圈占农地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农地使用税暂行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农地使用税施行办法》免税条件的,免缴城镇农地使用税。
对强占农地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非常是国家产业新政扶植发展的小型基建项目,在建设期间补缴农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机关酌情给与免除税照料。 #
第六条圈占地农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便捷纳税的原则,可依法由基层税务部门代征。委托代征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进行税收新政培训和业务指导,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采用何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化同农地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要定期到农地管理部门了解农地的批拨情况,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补习,按期征收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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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对圈占地农地使用税税源的管理,要在第年3月末前,将强占农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用途、适用的单位税额,上年度累计农地面积、税收合计等情况上报自治区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由宁夏自治区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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