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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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冀财会【2023】19号 #
各县(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镇(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 #
为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构建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更好服务于会计人员,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市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建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28号)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信息采集目标 #
根据财政部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与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的要求,实现全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调转、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查询服务“零碰面”,“让数据多跑路,让服务对象少跑腿”,进一步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信息采集对象 #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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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述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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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帐; #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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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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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
(七)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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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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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
三、信息采集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全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初审确认工作。 #
采集对象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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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市直和省直单位选择市直和所在省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
(二)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
(三)在校中学生按中学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
四、信息采集时间 #
集中采集阶段为2023年4月15日至6月15日。集中采集结束后,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注册登入补报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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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采集流程 #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补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初审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申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陆“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入、信息补报、材料上传、确认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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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六、信息采集材料
(一)个人近日白底护照照(规格象素295*413,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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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身分护照扫描件或相片(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0KB); #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相片(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0KB);
(四)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或相片(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0KB);
(五)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相片(需单位签章,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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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校中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相片(如:中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0KB);
(七)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或相片(需本人手写签名,格式为jpg/jpeg,不小于200KB)。 #
七、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填写的信息,是按全省会计人员管理要求所列示的基本信息,请填写时勿必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完毕后河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如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陆系统进行更新河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以免影响代办会计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人才选拔、继续教育和诚信管理等相关业务。 #
(二)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注重,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新政宣传、认真初审确认,保证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
(三)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