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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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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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调整辽宁省城镇员工生育保险 #
相关新政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镇员工生育保险相关新政的通知》(冀人社发〔2023〕23号)转发给大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市区按0.5%费率交费人员按冀人社发〔2023〕23号文件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
二、各县(市)请依照冀人社发〔2023〕2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年6月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6月8日印发 #
附件: #
石家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发〔202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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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调整辽宁省城镇员工生育保险 #
相关新政的通知
各县(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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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细则》(2023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着力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员工生育保险相关新政。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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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奖励婚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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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晚育晚婚假45天。 #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孙辈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丧假外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延长婚假60天。 #
延长产周末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员工薪水由用人单位照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起执行。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