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局关于改建项目改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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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建流程
(一)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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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和已按原农地出让协议或监管合同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改造项目,由市住房局受理;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
1.改造申请书; #
2.申请人身分材料: #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分证明材料; #
(2)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递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的身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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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扩建部分房屋的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力人同意扩建的书面意见;
(4)其他须要提供的身分材料。
3.农地房子权属证明材料;房子改造涉及地块内其他产权人利益的,应该征询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
4.项目改造方案(含可行性剖析): #
(1)改造项目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前期评估材料。由申请人委托原项目主体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拟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开具的复核确认文件; #
(2)厂房、仓储类项目需提供原用途的说明材料,涉及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及储存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项目改造方案:包括拟扩建楼房现况及规模说明、改建思路、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剖析等; #
5.其他须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
(二)初审认定 #
受理单位收件后,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分发住房、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初审。初审通过的,报经市或区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局、区建设局分别核发改造项目认定书;如多规平台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单位搜集各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或区政府研究。改造项目认定书应同时抄送市、区住房、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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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施行 #
项目改造主体凭项目认定书向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
1.工程规划和用地手续 #
由资源规划部门开具改造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扩建项目外立面设计、总平布置和其他必要的规划设计控制条件。鉴于改造项目不涉及农地权属变化,可用原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农地证明文件,不再申领用地手续。 #
2.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申请人按照改造项目认定书及资源规划部门开具的扩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须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鉴别的,应按要求进行鉴别,借以作为设计根据。 #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开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成果文件。 #
3.施工许可
考虑到非住宅类房子临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殊性,以资源规划部门开具的改造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取代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材料符合要求后,由市、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安排质量监督。 #
4.施工监管
改造主体应该按规定选择具备承接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等承建单位,及时举办项目改造施行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强化项目改造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服务。 #
(四)项目初验
项目改造完成后,改造主体应向受理单位申请初验。由受理单位组织住房、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举办联合初验,各部门按职责初验后开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在联合初验初审表上签章确认。
(五)投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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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后首次转租的,室外空气质量经专业测量后应符合标准。项目完工初验后10个工作日内,扩建主体应在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项目补办相关备案登记。房子转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代办租赁协议网签备案。 #
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营运年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农地使用期限,且最长不低于15年;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营运年限不高于8年,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营运年限不高于6年;营运主体与租住对象签署的租赁协议约定租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缴纳房租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房租,缴纳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房租。
(六)退出及监管 #
1.改造营运年责令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届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营运承租人解除协议,商议退出相关工作,确保分套(间)住户能有序退出,并于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农地使用期限,农地使用年责令满的,应按农地出让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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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造营运期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茂名房产管理局,产权人应该与营运方和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资源规划、税务及供热、供电等部门报备,楼房及供热、供电等划入原用途管理,并取消租赁备案。 #
3.改造营运年责令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准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私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农地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并列入信用监管。项目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涉及征地动迁的,产权人和整体营运承租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求,主动配合征拆,按原产权登记用途补偿。 #
4.项目审批后,属地政府应会同住房、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改造项目后续监管,发觉问题及时根据职责处置。 #
5.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扩建、将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出售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中止改造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举措;涉嫌违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结案取缔;涉嫌犯罪的茂名房产管理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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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农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新政支持,多市场主体参与供应的普惠性租赁住房。 #
(二)省级项目是指拟扩建楼房工程缘由省级监管的项目;区级项目是指拟扩建楼房工程缘由区级监管的项目,以及原监管单位不明晰的项目。 #
(三)对于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项目,可向住房部门申请建筑物功能临时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应先申领暂停销(预)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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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未能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造项目不得降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 #
(五)我市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扩建,确需改造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
(六)各部门(单位)要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快速审批流程,充分借助政府及各部门内部数据,减少企业负担,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
(七)申请扩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改造工程后,可向供热、供电部门申请按市民标准执行水电收费标准。 #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改造项目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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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非住宅类房子临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模板
3.存量非住宅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初验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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