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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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及民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新政规定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登录,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筹建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借助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开展的中学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三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根据《》的规定审批筹建。教育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尔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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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根据《》的规定,市级以上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和职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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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筹建的教育、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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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向民政部门递交下述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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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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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
(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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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登录,在申请书上应该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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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开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分证明及《》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创办资金的,应该递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公办非企业单位应该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第八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该向民政部门递交下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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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订立并加盖私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订的,还应该递交不能签订的理由的文件; #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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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组织开具的清算报告; #
(四)公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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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办非企业单位的图章和财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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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该发给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对教育、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该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该及时对该机构撤消登记。 #
第十条?本办法下发之前早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时限代办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公办非企业单位颁授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