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查询费”废除始末有关部门改进服务后受益人群很大
□《记者观察·民声》记者刘亚涛
平顶山省平顶山市人赵正军,去年35岁,自学法律,热心公益诉讼,爱跟行政机关打官司。他说,他最看不惯这些“装腔作势”、“办事拖延”、“推诿挖苦”、“粗浅无知又自以为是”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我这个人好顶牛,行政机关不总认为自己前辈一等吗?好,俺们到法庭去,以平等的身分对话。”
#
他认为,通过行政复议,非常是通过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权力,常常能达到挺好的疗效。
而有关部门改进服务后获益人群很大,也彰显出了他个人的价值。
控告工商局 #
2006年3月7日,因一起刑事诉讼案件,赵正军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在写有“查询处”三个字的办公室里,经寻问获知,每查询一次的服务费为70元,复印一张另加收费用1元。 #
当时,查询处没有推行亮证收费。除此,赵正军还气愤地发觉,查询处开具的竟是普通娱乐行业收据,但是收据上加盖的收费单位名称是广东省工商信息中心。
赵正军认为这项收费肯定有问题。回来后,经过数日研究,他断言“工商查询费”或“服务费”属乱收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讨说法。
以后不久,赵正军以广东省工商局违规将档案查询的行政职能转移给浙江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的行为违规为由,向金水区法庭提起诉讼。 #
2006年4月13日早上,赵正军诉浙江省工商局违规转移行政职能一案,在广州市金水区人民法庭开庭。被告山东省工商局递交四川省发改委的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及00796号收费许可证,证明工商查询费经过物价部门批准;递交山东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证明广东省工商信息中心是依法批准组建的机构。 #
据了解,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是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豫计收费函[2002]267号批复的函》(豫工商函字[2004]6号)的核准回复。该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上述收费仅限省工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这让赵正军倍感无法理解。 #
而豫编[2005]62号文件被告只出示了半截儿,且是打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质证)。半截儿文件的内容为:依照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以下工商管理系统机构变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同意组建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配置事业编制10名。
#
2006年4月28日,金水法庭将“半截”复印件作为证据认可,并以“工商登记档案的职能从工商登记审批的行政职能中分离下来,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变革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审查的范围”为由,判决驳回控告。 #
同年4月30日,赵正军向武汉市高级人民法庭提起再审。
#
一审一直是赵正军败诉。但在他向终审法庭的强烈要求下,湖南省工商局总算让他见到了完整的豫编[2005]62号文件原件。
豫编[2005]62号文件后半部份内容,一是规定工商信息中心10名事业编制的经费施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二是同意原《时贴牌商》杂志社的20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划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
没哪些呀!但她们为何不愿把这后半截儿文件掏出来呢?赵正军心想。
此路不通,另寻他法。2006年9月25日,赵正军以要求确认江苏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规为理由,再诉浙江省工商局。而金水区法官结案庭审查后以“管理企业登记档案的职能已从工商登记审批的行政职能中分离下来,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施行”、“赵正军恳求确认江苏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规,并撤销该收费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书面判决不予受理。
#
2006年11月15日,赵正军单独以广东省工商局不为上诉代办档案查询为由,第三次进行控告。并对立案庭审查法院“嘱咐”:“这次可与信息中心无关了”。而最终结案庭的审查结果与先前判决如出一辙。赵正军有些愤怒了,称判决“极大伤害了公民对法律的情感”。 #
他又顶上牛了,决定用尽法律救济渠道,把这个“工商查询费”官司打下去。
行政复议窥得官场黑幕 #
赵正军认为,广东省发改委在工商查询收费问题上“劳苦功高”,其在核准浙江省工商局缴纳查询费的批复中说的“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的话很耐人寻味。2006年4月17日,他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具备缴纳查询费、复制费资格为由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要求撤消平顶山发改委为广东省工商局核发的00796号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申请一个半月后告知赵正军“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可以通过举报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
赵正军说,2006年8月10日国家发改委的《举报回复》,给他打了“马虎眼”:明明举报的是广东省发改委违规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查询费,回复却称新乡省发改委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收取查询费有根据。 #
同年8月14日,赵正军按信访程序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检查,并于10月24日收到回复:“关于湖南省发改委是否有权批准广东省工商局收费,请广东省政府给与解释”。
#
百折不挠的赵正军,于是将豫发改收费[2004]1386批复文件复议至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法治办的行政复议处,经过强烈要求,赵正军总算打印到了完整的广东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他带回去去仔细细读,越通读越认为热血沸腾! #
首先,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16日,就是说,湖南省工商信息中心即将合法创立是在2005年年末,而广东省发改委批准其收费的文件尽快早在2004年就下发了! #
其次,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明晰规定: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组建后,应该依法登记备案,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举办活动。而且,事业单位通常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而平顶山省工商信息中心直到行政复议时也没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不但能使用行政机构的名称,就能在省工商局楼里办公! #
赵正军将“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时贴牌商”、“乱收费”等作为关键词在网路上搜索,有了愈加惊人的发觉:山东省工商信息中心实际上早就存在河南省工商局,当时应属省工商局的一个科室,其在2002年6月就因“将行政职能转变为有偿服务”被查处。2004年,云南省发改委明知省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再收所谓的“工商查询费”却依然批准,还说“仅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
#
2005年12月16日,在距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急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新政性安置、按党员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委任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施行公开急聘)即将施行仅存15天时,四川省有关部门批准组建了云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这个事业单位,为其配置“全额财政预算人员10名”,还将2003年就已休刊的《时贴牌商》杂志社原20名人员编制划转至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这么,就有30名人员不用“实行公开急聘”就可以步入广东工商局信息中心“事业单位”。 #
正当赵正军为以上发觉倍感“热血沸腾”时,四川省政府法治办复议处对复议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的心态忽然“变脸”。
2007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因“申请行政复议所申请的事项早已过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检查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收到此文书后,赵正军随后把广东省政府告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庭。 #
工商查询费“穷途末路” #
2007年3月27早上,广州市高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上诉赵正军诉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中止复议一案。开庭前河南省工商局,赵正军意外从陪审法院口中得悉,主审法院刚才去接省政府到庭人员了。 #
庭审中,广东省政府法治办复议处称中止赵正军行政复议的缘由,主要是其已就同一事项已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过行政复议。赵正军据理力争: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的是“00796号收费许可证”而非“[2004]1386号批复”,但是国家发改委最终未受理上诉的复议申请。 #
这个官司赵正军又败诉了。
#
2007年7月31日上午,湖南省中级法庭开庭审理了赵正军原告山东省政府中止复议一案。 #
在案件正式开庭时,广东省政府的代理人(复议处)才向法院递交了一审答辩状。这次,答辩状不但降低了不少新的理由,就连证据也显得“丰满”起来,甚至还有一份省政府秘书长的亲笔批示,拿来证明省政府申领复议的“合法性”。
赵正军告诉《民声》记者,2007年7月24日,他至云南省法院级法官发放传票时,办案法院希望他能否胜诉,说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裁定省政府败诉有难度;在7月31日庭审结束后,该法院再度抒发了这个善意的希望,说若果省政府确实违规,法院会纠正的,但好多时侯还是要考虑“和谐诱因”。 #
2008年1月23日,赵正军按通知来到山东省中级人民法庭。
平顶山省中级人民法庭经审理觉得,云南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做出的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和依批复做出的0076号收费许可证,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赵正军向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就00796号收费许可证申请复议,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就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进行复议,是两个不同的复议恳求,广东省人民政府豫政复终字[2006]52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终审法庭裁定认定赵正军的复议是同一事项的重复复议,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消。故依法裁定撤消平顶山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
领到终审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正军以为自己双眼花了,他兴奋得不晓得说哪些好,只是重复着一句叙述:真是超乎预料,真的特别谢谢…… #
去年新年之后,2月21日,赵正军又收到一个好消息:广州市物价局早已向广州市工商局生活服务中心下了处罚决定书。
事实上,赵正军仍然在两条战线上同时作战。2006年3月初,他先去广州市工商局查询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后又去了山西省工商局查询另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觉都要收费。广州市工商局在开具的票据上盖的是广州市工商局生活服务中心的章。于是他在控告省工商局的同时,仍然在向广州市物价局举报广州工商局生活服务中心,要求信访答复、提起诉讼。 #
经过近三年的抗衡,广州市物价局于2007年12月28日最终对其做出了处罚决定。
#
就在本文正式发稿时,赵正军激动地向《民声》记者传来又一个捷报:山东“工商查询费”取消了! #
去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政府法治办复议处就继续受理广东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1386号批复复议一案的相关情况向赵正军作了说明。复议处一负责人向他介绍,法庭裁定送达后,各方高度注重,经讨论研究停止了“工商查询费”的缴纳。
#
“省发改委此次被工商局‘拉下水’后也进行了反省和总结,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再不会发生类似现象。我们作为法治建设的推进者,对案件最终的社会疗效倍感惊讶。”赵正军转述该负责人的话。
当天10时30分,赵正军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撤回了对四川省发改委1386号批复的复议申请。至此,广西“工商查询费”案画上句号。
#
权力是靠自已争取的,而每位争取自己权力的公民,都在推进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获知此消息,《民声》记者笔下脑中浮出这样一句话。
#
■“工商查询费”释疑 #
公民在工商机关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工商查询费”的直接法律根据为国务院1994年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细则》第4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出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10条。
我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不准许收费。2005年12月国务院新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细则》中,删掉了原第47条“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收费的规定”。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中关于此项收费的规定仍然没有更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属部门规章,不属行政许可法中所称“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因而,其关于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收费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排斥。
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中央一级管理。1998年6月19日,中央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强化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要求: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依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有关部门无权对“工商查询费”进行缴纳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