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业,技工高校,有关行业组织:
为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完善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强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变革构建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90号),决定全面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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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革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
推进“放管服”改革,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推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构建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职业资格鉴别等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健全宏观管理、标准建立、组织施行、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制度,产生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强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和推动就业,支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分类举办技能人才评价
1.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别。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具体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准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行全国统一考评鉴别,视情在市(区)分设考点。省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具体主办鉴别工作。其他准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评价根据各实施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
(一)构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新政制订、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负责试卷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企业、技工高校和社会组织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证书。 #
企业为其员工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高校为本校中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评价机构对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承当主体责任。 #
(二)根据范围标准认定职业技能等级。 #
1.认定范围。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3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国家新制订职业分类大典的,以新版为准。 #
2.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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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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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等级界定。 #
通常分为五个级别:中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五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用人单位可依照须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界定层次,或筹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工高校和社会组织通常按五个技能等级举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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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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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级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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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工高校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应事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经备案同意的企业、技工高校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未经备案同意,不得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备案应明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
中央企业和面向全省劳动者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陕筹建分支机构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省属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上范围之外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备案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对备案范围以外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2.评价机构备案 #
递交资料。企业、技工高校和社会组织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备案材料。
备案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受理的备案申请,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法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
发布目录。经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包含其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人员范围等信息。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
3.评价机构推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备案的评价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完善目录清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目录清单推行动态调整。
4.构建退出机制。评价机构因有效届满退出目录清单的,可再申请备案列入目录清单。评价机构1个自然年度内未举办等级认定工作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取消备案,退出目录清单,3年内不予重新备案。评价机构退出目录清单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续工作。
(四)建立评价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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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内容。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匠人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加强社会责任。按照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行差异化技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困局要求,并按照须要降低新知识、新技术、新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须要,突出把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举办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把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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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才能解决操作性困局的人员。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一线把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才能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困局的人员。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才能将所把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举办工作。 #
2.评价根据和评价方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基本根据是国家职业标准,评价对象属于本单位职工的,可将本单位对职工的特殊技能要求列入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升评价的有效性。评价机构通常应按照不同技能等级要求采取理论知识考评、技能操作、论文答辩等方法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以下特殊评价方法:评价对象在生活经营实践中取得重大业绩或重大技能创新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以工作业绩或创新成果评审为主,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工作现场基本符合评价规程要求的,技能操作可采取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举办评价;在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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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程序领取证书。经评价机构认定达到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由评价机构颁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按规定取得证书的人员列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新政的根据。 #
(六)根据标准缴纳服务费用。社会组织应该制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企业对其员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评价费用从企业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工高校应该制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主动公示公开,对本校中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原则上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鼓励为本校中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陕西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3〕111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别补助,补助对象、标准、程序、资金来源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属于补助对象的,评价机构应对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资格鉴别,并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助。 #
(七)原职业技能鉴别机构中止运行。本通知印发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筹建的职业技能鉴别所(站)中止职业技能鉴别和专项职业能力考评业务。每所(站)残存的考务资料不满3年的,按隶属关系分类保管至3年届满。隶属行业的所(站)交其主管部门保管,技工高校的所(站)交中学保管;社会化所(站)的考务资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保管。考务资料保管届满后按规定销毁。
三、认真组织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
(一)基本流程。评价机构要制订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报备,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应按照报备计划按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将认定结果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各县(区)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
(二)组织施行 #
1、报备计划。评价机构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订立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评价机构应提早10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发生变化,应随时报告。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包括:出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劳动者人数、考核信息发布形式、报名形式、考核形式、试题来源、安全保密、考务管理、主要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
2、实施认定。评价机构按报备计划组织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过程进行全程录象,认定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评价对象为评价机构所在用人单位(中学)员工(中学生)的,在本单位(中学)内部公示。评价对象不属于评价机构所在用人单位(中学)的,在该评价机构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广东省职业技能提高服务网站(:9003/sxpx)公示。
3、证书印发。评价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按统一规则赋于考评合格人员相应等级证书编码,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由其按程序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评价机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款式,制做并颁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使用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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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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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施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全面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当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注重,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责任,积极有序推动。2023年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2023-今年构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体制,基本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须要,保障职业技能提高行动顺利完成,优化技能人才结构,减轻就业结构性矛盾。根据本通知备案的评价机构承当职业技能提高行动有关工作。
(二)优化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要根据属地化原则,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强化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开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提供高效方便服务。
(三)严格自律。评价机构要构建高技能人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人员队伍,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强化内控体系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表册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资料,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溯源复查。原始纸质文档保管时限不多于3年,电子材料不多于5年。于每年3月1日至10日,向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
(四)强化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现场检测、审核业务资料等方法,对评价机构进行检测,现场检测不得多于每年评价批次的20%,资料初审不得多于每年评价批次的30%,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导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查证处理。 #
(五)追究责任。构建责任追究机制。评价机构在举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查证,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规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取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评价过程中弄虚造假的、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举办评价的、未经备案随便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的、违反有关规定高额收费的、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量整改的、随意出售转租等级认定资质的等情形,经调查查证,将其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相关新政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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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湖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2.企业备案条件和资料(试行) #
3.技工高校条件和资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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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组织条件和资料(试行)
5.湖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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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766〔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