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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证书有哪些用途?

2023-12-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哪些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教育变革全面深化素养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根据国家制订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评鉴别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平、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别,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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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证书有什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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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申领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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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账簿,是用人单位急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根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代办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护照。 #

申报职业技能鉴别注意事项有什么? #

申报职业技能鉴别,首先要按照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别的等级。假如须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出席培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要打算好相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出席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工作期限须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别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别所(站)颁授准考证。出席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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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职业技能鉴别工作中违纪现象? #

职业技能鉴别是面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别质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级职业技能鉴别管理部门构建了举报制度,筹建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评、乱发证以及各类违背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控告。劳动者一旦发觉职业技能鉴别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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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职业技能鉴别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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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别所(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筹建的施行职业技能鉴别的场所,它是职业技能鉴别的基层组织,承当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别活动。具体工作任务包括:(1)受理职业技能鉴别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鉴别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考评或考核;(3)协调鉴别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鉴别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别指导中心;(5)向鉴别指导中心提供鉴别报告,对考核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协助鉴别指导中心代办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别合格者领取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别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

怎样报考出席申请职业技能鉴别? #

申请职业技能鉴别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别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别申请表。报考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老娘部门开具的工作期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开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递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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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别方法是哪些? #

职业技能鉴别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两部份。知识要求考试通常采用面试,技能要求考评通常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锥面、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法进行。计分通常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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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别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

国家施行职业技能鉴别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那些内容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别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题来进行鉴别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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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代办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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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办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别所(站)将考评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初审,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别指导中心根据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代办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别机构专用图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别所(站)送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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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是哪些? #

举办职业技能鉴别,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举措。这对于提升劳动者素养,促使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变革,促使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

哪些是职业技能鉴别?怎样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技能鉴别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评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评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把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作出客观的检测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别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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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自主申请出席职业技能鉴别。申报职业技能鉴别,首先要按照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别的等级。假如须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出席培训。职业技能鉴别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两部份。知识要求考试通常采用面试,技能要求考评通常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锥面、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法进行。经鉴别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根据是哪些? #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拟定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评鉴别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评鉴别”。《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晰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应该按照实际须要,同国家拟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推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种法规确定了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举办职业技能鉴别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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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就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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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就业准入是指依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推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

国家对推行就业准入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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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公告施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急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推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单急聘用工。 #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两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取缔,并勒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补办开张手续。 #

对用人单位违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有什么处罚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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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6号)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同时责成用人单位责令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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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新生劳动力就业有哪些要求?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6号)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依据《规定》的要求,今后凡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小学应届结业生、待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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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主要是根据哪些? #

《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拟定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评鉴别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评鉴别”。《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则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6号)是按照上述法律根据而制订的,它明晰了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具体要求,并同时规定了违背有关规定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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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制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推动就业有什么积极意义? #

制订这样一个《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6号)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推动提升劳动者素养,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增强效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急切须要。随着知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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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的盛行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养,取决于各种人才的质量和数目。国家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培训制度,非常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其目的就是要推动劳动者改善素养结构和提升素养水平,从而推动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增强。通过推行就业准入控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是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就业的环境;二是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列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可以推动劳动者主动提升自身的技术业务素养,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为借助素养就业,达到使劳动者尽早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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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但凡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具备劳动力市场须要的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在竞争就业中都会处于优势地位,虽然下岗待业也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相反,则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面对诸多的就业机会而无法实现就业。因而,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其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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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劳动预备制度? #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升青年劳动者素养,培养劳动后备军,推动青年劳动者就业而构建和实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省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把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新政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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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哪些? #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加速科技进步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入借助科技进步和提升劳动者素养的轨道上来。近些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仍未产生建立的制度,无法继续升学的初、高中结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步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据测算,我国城乡每年新成长劳动力1400多万人,未经培训直接步入劳动力市场的达400多万人,占新生劳动力总数的30%。这除了影响劳动者整体素养,也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丰度。为此,必须采取着力举措,推动提升劳动者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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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除了关系到劳动者素养的提升和企业长远的发展,但是关系到我国21世纪综合国力的增强,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是培训就业制度的一场深刻改革。 #

首先,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施行素养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施行素养教育,提升国民素养,既要进一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推动发展中学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教育;既要推动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养专业人才,也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养劳动者。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全面推行就业准入控制,意味着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在城镇普及就业前的培训和职业教育,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变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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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目前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全面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对社会而言可以起到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平稳度过新一轮就业高峰的作用;对劳动者来说,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把握必要的职业技能,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减少待业的风险。同时,全面推动劳动预备制度,也有利于开发教育资源潜力,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扩宽人才成长的公路。在扩大教育消费,带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速方面,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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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全面推动劳动预备制度,也是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企业的的竞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根本上说,就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许多城市的试点经验表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培养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劳动后备军,使企业才能直接从社会上急聘到符合企业须要的人才,除了大大减短了企业人才培养的周期,并且大大减少了企业对新招员工进厂后培训的负担,有利于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减少成本,降低车祸,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冲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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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能够直接招用新生劳动力? #

用人单位因特殊须要须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仍未举办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容许企业先招收,但必须按要求责令完成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即将上岗。 #

出席劳动预备制度人员怎样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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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单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上去就业和另谋职业,并为她们提供各类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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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届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通常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中学结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中学结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推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开张手续。 #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背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勒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出席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责令取得结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内容是哪些?培训时限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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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应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根据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来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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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依照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通常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通常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限和内容,按照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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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施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法律根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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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推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则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要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无法继续升学的初、高中结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教育变革全面深化素养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要"积极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推行&&9;先培训、后上岗&&9;的就业制度",这种规定是构建和施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动劳动预备制度推进提升劳动者素养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省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把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新政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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