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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区县教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施行对全市物管服务企业物管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管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

广州市物管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推动物管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物管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管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物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物业管理细则》、《北京市物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管服务企业对物管项目施行物管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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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管管理区域一般视为一个物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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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物管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管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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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根据物管服务协议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施行物管服务活动,并保障物管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管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才能用以剖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

第三条本市构建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管服务活动施行动态监督管理。 #

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管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拟定《北京市物管服务企业违规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管项目负责人考评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构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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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管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测、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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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管管理行业商会(以下简称上海物协)负责制订、组织施行本市物管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订发布物管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产生物管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物管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该遵守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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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大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商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

第二章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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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市施行物管服务协议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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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服务企业应该自物管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应该自前期物管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前期物管服务协议备案手续。 #

住户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该与其他管理人订立物管服务协议,并应该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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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管服务协议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代办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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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服务协议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该通过上海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

第八条物管服务协议中物管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则解除协议的,原备案申请人应该在变更或则解除协议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申领变更或则注销备案。 #

第九条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该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条本市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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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管服务协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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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管服务企业根据物管服务协议约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

(三)住户共同决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

一个项目应该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管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本市推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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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授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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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届满须要延后的,应该于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延后手续; #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出席不多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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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中给以记录: #

(一)未按规定出席岗位考评、继续教育的; #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市兼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兼任本市物管管理行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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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进行行政处罚或则处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给以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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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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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记录、分类和存储,产生反映其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该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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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核定情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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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信息。企业或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管管理活动中遭到的省厅级以上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或我城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管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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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示信息。企业或则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管管理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则处理,以及上海物协根据行业自律办法给与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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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该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觉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该及时更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递交更改后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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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该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则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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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权限、程序,不得私自更改、增删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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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披露形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

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建设网、北京物管管理行业商会网站或则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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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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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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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市施行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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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该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给以改进。 #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满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满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

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记分标准记分,并计入信用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邮件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则项目负责人。 #

根据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该接受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上海物协组织的物管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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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根据信用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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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记分达到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勒令责令整改北京企业信用网,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出席物管管理示范项目考核,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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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记分达到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以行政劝告,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勒令责令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出席物管管理示范项目考核,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

(三)企业记分达到20分时,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出席物管管理示范项目考核,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出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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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上海建设网上给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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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处理举措中,依法应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将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前,不予申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项目的物管服务合同备案、不予出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出席物管管理示范项目考核,不予代办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用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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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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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计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管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罢免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上海建设网进行公示,并交纳企业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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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入选物管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管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荣获物管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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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上海物协可以构建物管管理行业年度信用排名系统。以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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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海物协等施行物管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遴选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根据。 #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办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记录或则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给与鼓励: #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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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物管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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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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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上海物协可以构建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减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给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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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承当前期物管服务的,物管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列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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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管管理期间,物管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管服务的,该项目不记入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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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住户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物管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列入系统。 #

第二十九条住户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的,应该在住户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条外埠物管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管管理服务活动北京企业信用网,依照本办法列入物管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达到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由市房子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市级房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物管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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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京建发〔2010〕658号.zip #

我市更改《北京市物管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四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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