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http://www.onekao.net/templets/default/images/content_ad.gif)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变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以下简称全电收据)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山东省(不含苏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今年11月7日起,四川省纳税人可接收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带有“普通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增值税纸质专用收据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收据(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收据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省,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广东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区、市)出具的收据。
三、全电收据试点的其它事项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今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
四、本公告自今年11月7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今年11月4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剖析
#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变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详解如下。
一、进一步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受票试点的背景是哪些?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逐步施行收据电子化变革的布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上海市)3个地区举办了全电收据试点工作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并本着稳当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渐扩大至全省。为进一步推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以下简称全电收据)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广东省列入全电收据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省其他省市将按照试点工作安排逐渐划入开票试点范围。
#
二、山东省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 #
按照全电收据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山西省(不含苏州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