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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3-12-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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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医[2007]32号 #

20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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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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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大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施行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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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师定期考评工作的重要性,着力强化对医师考评工作的领导,根据《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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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卫生厅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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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防治、保健机构应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递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医师考评委员会及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医师考评工作制度及考评方案等。经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初审,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批准后,承当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评工作。这种机构受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也可承当本地其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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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善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承当医师考评任务。申请时除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上述材料外,还应递交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公布认定的考评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我厅备案。 #

4.考评机构应该组建专门的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具有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评委员会中除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外新疆医师定期考核,应包括考评机构医务、人事、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评委员会由考评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校长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书记委员,考评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日常考评工作。 #

5.医师定期考评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其中业务水平测评于第二年的10~11月份集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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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师定期考评可与日常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考评的测试办法及具体要求由各省拟定,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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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其中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须经培训、重新考评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医师考评情况汇总(包括考评不合格医师情况),于当初12月20近日上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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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考评不合格医师由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并重新安排考评。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缘由考评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等诱因考评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届满新疆医师定期考核,由考评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度考评,考评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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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以上防治、保健机构作为培训机构,承当本地医师培训任务。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名单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举办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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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首批医师考评工作从2008年下半年施行。考评机构的申报工作应在2007年7月31近日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评机构名单公示后,于9月30近日逐级报我厅备案。 #

各地贯彻施行情况,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医政处。 #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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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7]66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诊所: #

为了强化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医师定期考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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