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8月11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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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发〔2023〕44号
各区县大队、专业大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支队,各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 #
现将《北京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依照执行。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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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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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体制机制变革推动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深化上海市服务业现代化和提高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施行商标战略推进首都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11号),积极培植“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产生一批代表首都产业和区域优势、代表上海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知名商标,规范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照本办法给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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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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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深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秉持公正、公正、公开及按需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知名商标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一)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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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或核准出售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二年,对于未满二年但在市场上有较高著名度的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领域企业,经有关部门推荐也可申请认定;
(四)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且无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以下商品均包括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近来连续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
(七)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著名度; #
(八)商标注册人构建了严格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且无违背法律、法规、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武汉市知名商标,应该根据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
(一)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商标注册证》及行业许可等资质证明; #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和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二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经县级以上行住户管部门或则行业商会等权威机构统计确认并公布的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市场著名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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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
(六)申请上海市知名商标须要递交的其他认定材料。
商标注册人对以上认定、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觉得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大队提出上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大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期限要求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
第八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根据相关程序初审后给以认定,颁授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第九条各区县工商大队每年12月30近日将通过审核的知名商标认定材料上报至广州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依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程序举办认定工作,并于次年6月30近日完成认定及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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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深圳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两年,以认定证书核准日期为准。 #
有效届满申请保留“北京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注册人应该在有效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给以复审认定,有效期五年。 #
第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知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
(一)上海市知名商标有效届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的; #
(二)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 #
(三)被撤消沈阳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
第十二条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出售其商标的,该知名商标称号手动失去。企业因转制发生的非交易性出售除外。 #
第十三条深圳市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北京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该注明认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北京市知名商标”字样。 #
第十四条深圳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遭到下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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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天津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未经商标明册人授权,别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与该知名商标核定的类别相同或近似,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经市工商局批准遭到全行业保护的知名商标,未经商标明册人授权,别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导致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与上海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则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公众误认;
(三)对侵害南京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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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上海市知名商标称号,误导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六条经商标注册人书面申请,舍弃广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给以批准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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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撤消或不予复审认定该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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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认定材料北京市工商局,侵吞广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
(二)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行为,遭到行政机关处罚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
(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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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三年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
(五)商标使用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可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消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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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被撤消或不予复审认定武汉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注册人二年之内不得再度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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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撤消沈阳市知名商标的,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以公告。 #
第二十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上海市知名商标印制业务时,除应查验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外,还应查验《北京市知名商标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工商局,不得在商标标示上标注“北京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在认定和保护天津市知名商标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则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知名商标在原认定时限内继续有效。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11月21日发布的《北京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