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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23-11-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大会、国家档案局局务大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

财政部主任楼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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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主任李明华 #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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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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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借助会计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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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产生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类方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传输和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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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省会计档案工作,共同拟定全省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省会计档案工作推行监督和指导。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推行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单位应该强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别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举措,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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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档案机构或则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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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述会计资料应该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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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账簿,包括原始账簿、记账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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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凭证,包括账簿、明细账、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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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工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名册、会计档案保管名册、会计档案销毁名册、会计档案鉴别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第七条单位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通讯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单位内部产生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方式保存,产生电子会计档案: #

(一)产生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和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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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才能确切、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才能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才能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常年保管要求,并完善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四)采取有效举措,避免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五)构建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才能有效防范自然水灾、意外车祸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六)产生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则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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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方式归档保存,产生电子会计档案。 #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该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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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当初产生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须要确需延后移交的,应该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该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内勤人员不得参予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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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申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该编制会计档案移交名册,并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申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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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该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该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该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该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该对电子会计档案的确切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测量,符合要求的能够接收。 #

第十三条单位应该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借助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禁止篡改和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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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通常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须要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该严格依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该妥善保管和借助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年限通常分为10年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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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三天算起。 #

第十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原则上应该依照本办法附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为最五保户管时限。 #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录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时限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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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单位应该定期对已到保管时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别,并产生会计档案鉴别意见书。经鉴别,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该重新划定保管时限;对保管届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可以销毁。 #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别工作应该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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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鉴别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该根据以下程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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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名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年限、已保管时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名册上签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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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该根据会计档案销毁名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实;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名册上签名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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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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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保管届满但未还清的债务债权会计账簿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账簿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该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该在会计档案鉴别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名册和会计档案保管名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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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单位因撤消、解散、破产或其他缘由而中止的,在中止或代办注销登记手续之前产生的会计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该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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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该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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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立中未还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账簿,应该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依照规定申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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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代办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该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还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账簿,应该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依照规定申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则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该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该由原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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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会计档案,须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该在申领完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依照规定申领交接手续。 #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该代办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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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该编制会计档案移交名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时限和已保管年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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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该依照会计档案移交名册所列内容逐条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该在会计档案移交名册上签名或签章。 #

电子会计档案应该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该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该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确切、完整、可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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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壳体须要携带、寄运或则传输至境外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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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的,应该在签署的书面委托协议中,明晰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该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筹建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别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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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拟定具体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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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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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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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时限表 #

(以上附录略,详情请登陆财政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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