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母体妊娠28周以上准新生儿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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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发布的新政,从今往前,北京市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宝宝”,也可交费出席北京市城镇市民基本社保。这意味着,参保的准宝宝一旦出生落地,就可享受社保待遇。 #
9月20日,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表示,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升城镇市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8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婴儿能否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市民“新生儿”参加市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沈社保发【2011】14号),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宝宝”纳入了参保范围。 #
最新新政规定,具有天津市城镇户口,符合城镇市民参保条件的出生3个月之内的小孩(以下简称宝宝)及准宝宝沈阳市医保局,都可出席北京市城镇市民基本社保。
此前北京的新政规定,只有婴儿才有资格出席城镇市民基本社保。以前的新政强调:“参保人员引产期间、新生儿因癌症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沈阳市医保局,在出生3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新政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单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市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与报销。”这意味着,婴儿保险费到账最至少在出生3个月之后甚至更长时间。
有关人士介绍,“出台政策策是为了让准婴儿一出生就可享受社保待遇”。政策策规定,为婴儿和准婴儿代办参保手续,可以到北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社区申领。代办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准婴儿代办参保时需提供:准婴儿父母的户籍簿原件及打印件、身份证原件及打印件。婴儿代办参保时需提供:婴儿的户籍簿原件及打印件。准婴儿的参保信息通过录入父母姓名及身分证号由系统手动生成。 #
具体经办时间为:(1)每年1至8月的1至20日补办当初婴儿及准婴儿参保业务;(2)每年9至11月的1至20日补办当初及下一年度婴儿及准婴儿参保业务;(3)每年12月的1至15日补办当初及下一年度婴儿及准婴儿参保业务。 #
按照政策策规定,婴儿及准婴儿的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交费到账起(保险费缴至城镇市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交费年度12月31日止。具体交费标准为:个人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每年9至12月补办参保的婴儿及准婴儿,为保障其连续享受社保待遇,须要一次性收取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