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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11-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青海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甘肃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 #

(202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大会通过) #

青海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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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大会于2023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青海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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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6日 #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大会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作如下更改: #

一、将第一条更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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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三条第二款更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该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举措,调控人口数目,提升人口素养,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使人口常年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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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修改为“根据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将第二款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人口发展规划拟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应该规定调控人口数目,提升人口素养,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强化孕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家庭发展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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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九条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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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 #

五、将第十条更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并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等方法,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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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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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第十二条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与重点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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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资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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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合并,删掉“其生育行为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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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第十五条更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孙辈。” #

“夫妻现有三个孙辈,其中一个孙辈因意外缘由或则患有非遗传性癌症,经鉴别为残障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孙辈。” #

九、将第十六条更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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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童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严禁歧视、虐待、遗弃女童。” #

十一、将第四章章名更改为“奖励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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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更改为:“依法代办离婚登记的夫妇可以享受事假三三日。” #

“符合本细则规定生育孙辈的,男方享受婚假一百八三日;女方享受护理假三三日。” #

“符合本细则规定生育且孙辈不满三周岁的,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应该分别给与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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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孙辈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长年满六十周岁,得病或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孙辈所在单位给与每年不多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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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周末间,其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妇女受孕、生育和喂奶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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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推行计划生育放疗,享受国家规定的年假。”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各项支持举措,减少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举措,促使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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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儿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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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该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该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后,向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城乡社区建设整修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

“公共场所和女员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该配置孕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根据规定为婴幼儿家庭举办防治接种、疾病防治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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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孙辈期间,根据规定应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先和照料。” #

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项中的“10元”修改为“十元”;将第二项中的“1000元”修改为“一千元”;将第五项中的“救济”修改为“救助”;将第六项更改为“(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规定获得非常扶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治和福利。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构建完善对上述人群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抚慰等全方位扶贫保障制度。” #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更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家庭,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之外,还应该享受下述优待与奖励: #

(一)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该给以优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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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安排夫妇双方或则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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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贫苦家庭,优先领取扶贫按揭,落实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

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更改为:“育龄夫妇系农村村民,在全面两孩新政施行前,只生育一个男孩,不再生育的,并早已获得《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给与不高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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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二款中的“扶贫”修改为“帮扶”;删掉第二款中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行多种方式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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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中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

二十四、将第五章章名更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举措,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要”改为“应当”,删掉“和避孕绝育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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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更改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优生优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妇女举办围怀孕、孕预产期保健服务,承当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举办弱精不育症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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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三款更改为:“在全面两孩新政施行前,早已接受节育举措的夫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孙辈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证后,可以免费实行复通放疗。” #

二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更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则由社会保险给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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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掉第三项“(三)施行假绝育放疗、进行假医学鉴别、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将第二项中的“;”改为“。” #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违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勒令改正,给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勒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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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有强奸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生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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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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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掉第二项中的“或者社会赡养费及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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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更改为:“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以批评教育并给以阻止;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违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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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将第五条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四十条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1万”修改为“一万”、“3万”修改为“三万”;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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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删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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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更改并对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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