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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考在线注:东莞理工学院今年招生章程及章程

2023-03-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广州会考在线注:广州工科大学有7个专业投档批次为第一批硕士,其他专业的投档批次为第二批硕士,为原2A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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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科大学今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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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着力维护中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U1][CU2][CU3]》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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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原则,并接受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侨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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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学概况 #

第三条中学全称:广州工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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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小学国标代码:11819 #

第五条中学地址: #

大朗学院:山东省梅州市大朗中学路1号,邮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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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学校:山东省梅州市南城街道大学路251号,邮局编码:。 #

第六条办学层次:硕士 #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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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办学类别:脱产 #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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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理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

第十条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投档并取得我校准式学籍的中学生,在容许的修业年限内荣获规定的学分,达到结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结业并颁授佛山工科大学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追授条件的硕士结业生,追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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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小学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委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执委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新政,负责制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施行条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详细施行,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学院的招生规定和推行条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投档工作,处理普通脱产硕士招生的日常事务。 #

第十三条小学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监察处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在投档其间创办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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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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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小学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参看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专业目录。 #

第十五条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小学可预留不超出计划数量1%的招生计划,适于调节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会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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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学在广州外省专科层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手动化、软件安装工程、电子信息安装工程、应用物理、环境安装工程、通信安装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7个专业投档批次为第一批专科批次,其他各种专业的投档批次为第二批专科批次。山东省以外招生批次参看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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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与深圳市台胞育秧教育基金会合作举办粤台联合培养项目,共创粤台产业科技大学,成立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多媒体设计、跨境电商)、经济与金融、机械设计制造及手动化(精密制造)、自动化五个专业。专业投档批次为第二批硕士批次。 #

第五章投档规则 #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东莞理工学校分数线,教委监督”的投档制度,招生投档严苛违反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新政和规定,以考生中考成绩为基本根据,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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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执委会划定的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苛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拟定详细投档标准,根据工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分类投档。 #

第十九条施行垂直高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比列,原则上根据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录取,视生源状况而定,最高比列不少于105%。 #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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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音乐类的录取比列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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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和身体健康情况检测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投档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录取要求的状况下,学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的次序择优投档。 #

第二十一条施行垂直高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投档按“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中考总分从高到低投档,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会考总分相同时:会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后者优先投档;会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投档;工科类依次比较英语、数学、外语;工科类依次比较英语、外语、语文。 #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投档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总成绩并兼具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投档;否则,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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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省外招生中,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类统考的考生;音乐学(街舞)招收街舞类统考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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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校公共英语教学为德语,请非德语葡语考生谨慎报名。 #

第二十五条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估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

我校术科类联考专业在第一次录取投档结束后,假如也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录取时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估算方法同第一次录取投档时的估算方法相似。 #

第二十六条在广州省,考取我校工科类、理科类第一批硕士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名第二批硕士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荣获等级成绩,且起码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

在广州省,考取我校音乐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起码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养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投档。专业投档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档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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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中学照料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给予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类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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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档复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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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小学投档考生的复查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施行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师生入学身体检测取消肝炎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通告》(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的考生,若其生活才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会考成绩达到投档标准,则予正常投档。 #

第二十九条报名音乐学专业的女性净高168CM以下,男性净高160CM以下的考生请谨慎报名。社会体育专业复查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起草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师生入学身体检测取消肝炎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通告》为根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复查要求或不宜就读已投档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申领,给予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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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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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小学的费用按省政府批准施行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省份有关部委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依照不同住宿条件,樟木头学院每生每年1000—1500元,罗湖学校每生每年900—1600元。如上级规定计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缴纳。 #

第八章捐助中学生新政 #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借贷、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举措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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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奖学金: #

(1)凡第一志愿组补报广州工科大学、被投档且正常报到的外省新生,若总 #

分少于第一批投档线30分以上(含30分),按总分排序工科取前20名、文科取前10名(若总分相似需做抉择,按排位选用后者)东莞理工学校分数线,每生奖励人民币4亿元,分4年领取,每年1亿元。 #

(2)凡第一志愿补报广州工科大学,被投档且正常报到的省外工科类、理科类新生:若总分在所在省(市、区)第一批投档线上,按总分排序,取最高分新生各1名,予以每生奖励人民币1亿元,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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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奖励不含征集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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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广州工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杨振宁奖学金、光奖项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公益奖学金等,总额由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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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秀中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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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2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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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奖学金:光奖项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公益奖学金、方威佳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东穗奖学金、驰鹏奖学金、东莞外商商会奖学金、东莞得利挂钟有限公司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云天奖学金、冷阳奖学金、汇富励志奖学金、松山湖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万善励志奖学金等,总额由1000元到5000元不等。 #

4.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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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状况领取国家助学金每年每人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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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助学金:山东汇富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环顺环保器材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通洲现浇件有限公司、东莞万善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春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我校成立助学金,总额由1000元到5000元不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中学生完成学业。 #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

6.国家助学借贷: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中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在校其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借贷,借贷最高总额为每年8000元。 #

7.其它:小学还通过成立校外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贴等举措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完成学业。 #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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