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全国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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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
二、 办理依据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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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2〕16号) #
3. 《关于做好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培函〔2022〕41号) #
三、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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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
四、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五、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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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请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网,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职业技能鉴定网,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制,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
七、 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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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行业组织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合格以上且不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企业3年内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无不良记录 #
八、 申请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
提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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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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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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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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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3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
原件 #
1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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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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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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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子版 #
5
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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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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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原件扫描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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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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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申请接收 #
申报平台网址: #
十、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报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平台()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二)受理。指导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受理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通过机构申报平台告知进展情况。 #
(三)预备案。指导中心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预备案,重点对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性质、职业(工种)范围、相应职业标准等进行核验评估。 #
(四)省级评估。通过预备案的申报机构指导其分支机构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验评估。 #
(五)部级备案。指导中心根据申报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核验评估情况,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后出具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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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级备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级备案回执发放申报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
(七)网上公布。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统一公布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及备案职业(工种)范围等。
十一、 办理时限
预备案须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预备案机构情况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预备案分支机构核验评估意见;指导中心收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后对通过核验评估的申报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同步网上公示。 #
十二、 备案结果 #
关于同意***开展***工作的函 #
十三、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四、 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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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备案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公示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备案回执送达。
十五、 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
十六、 咨询途径 #
(一)电话咨询:(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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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邮件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