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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卫生部人薪发[19

2023-01-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卫生部人薪发[1994]3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

赣人薪发[1995]6号、赣卫人发[1995]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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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20日 #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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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关系,适应卫生行业特点,人事部、卫生部人薪发[1994]36号文下发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江西省人事,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赣府发[1994]5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

一、关于实施津贴的有关问题 #

1、津贴是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全额和差额单位活的部份按国家规定比例进行总量控制。麻风病院(含实际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的皮肤病防治所、指导组)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可在原基础上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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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事业单位发放津贴,应在国家规定和控制的总量中,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人薪发[199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在津贴发放中,要以工作人员考核情况为基础,将津贴与工作人员的出勤率、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江西省人事,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

各单位在实施津贴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以及在苦、脏、累、险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体现倾斜的原则。 #

二、关于实施新工资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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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不含县政府所在乡镇)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半年见习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按省人事厅赣人薪发[1994]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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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乡镇卫生院(含乡镇防保站、乡血防站、不含县政府所在镇)工作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卫生人员,可在套改后的职务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不含活工资部分,下同)。此后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八年的,其上浮的一档工资可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一档。其中,一九九二年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符合赣府发[1992]1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浮动工资满八年的计算年限可从一九九二年二月起算。如调离乡镇卫生院的,其工资浮动部分予以取消。今后,新调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和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在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浮动工作时间。 #

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工资和需固定工资应造具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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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麻风病院(含实际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的皮肤防治所、指导组)的工作人员,继续按省劳动人事厅赣工改[86]0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浮动工资。其中,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执行浮动工资已满八年的,其职务工资可在套改后的基础上高套一档,然后继续向上浮动一档。今后工作人员的浮动工资每满八年予以固定。浮动工资和固定工资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有关规定仍按省劳动人事厅赣工改[86]030文件执行。 #

4、精神病院(含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科,下同)、传染病院(含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科,下同)、结核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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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新工资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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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附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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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薪发[1994]3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人事劳动)司(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人事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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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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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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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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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急救站、医疗门诊部(所)、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站)、职业病防治院(所)、血站、专科防治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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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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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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