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会不会调整?需拭目以待!
近日住建部司函关于升级改造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明确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定于今年10月15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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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起,暂停接收一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事项,恢复时间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通知。
建造师执业政策,会不会调整? #
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网页上,列出了4个注册相关文件: #
系统升级,同时提到“注册恢复时间,另行通知”,会不会预示着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出台? #
不排除这个可能。根据往年经验建造师注册,在国庆假期前后,一般会有重要政策公布。加之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会不会在近期横空出世,还需拭目以待!一旦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出炉建造师注册,对于二级建造师又有何重大影响呢?我们不妨对照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再划一遍重点! #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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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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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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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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