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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规定(2002]772号)

2022-11-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规定》(财监[2002]7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能划分,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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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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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查重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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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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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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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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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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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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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

(七)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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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

(九) 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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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合肥市财政局网站,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合肥市财政局网站,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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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

(一) 被查单位的名称; #

(二)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三) 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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