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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推动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

2022-11-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实施办法 为推动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 统挂牌, 促进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 做大, 结合高新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 标 (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 甬 政办发〔2008〕 146 号) ,按照 “梯度培育、 多轮驱动、 全区域推进” 的工作思路,鼓励和引 导有一定规模、 业绩优良、 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进入资本市场步伐, 使其成为提升我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实现我区经济持续、 快速、 健康发展。 ( 二) 工作目 标。 按照“优选一批、 培育一批、 辅导一批、 上市一批” 的要求, 加强引 导, 强化服务, 形成合力,加大扶持和引 导力度, 力争到 2011 年实现 3 家企业上市,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促使我区上市企业成为“宁波上市公司 板块” 的重要增长极。 二、 扶持奖励政策 ( 三) 区内企业在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辅导期、 上市或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达到下列阶段的, 可分别申请奖励和补贴: 1、 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董事会秘书的; 2、 由主办报价券商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的; 3、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系 统挂牌的; 4、 与 证券公司签订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协议, 且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公司辅导登记日 的确认函并在媒体上刊登进入辅导期公告的; 5、 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 或实现买壳上市, 并把上市公司 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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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区内企业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辅导期、 上市或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 奖励和补贴标准如下: 1、 企业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董事会秘书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 2、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 统挂牌的企业, 在主办报价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后, 给予 20 万元奖励; 3、 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 给予 50 万元奖励; 4、 与 证券公司签订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协议, 且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公司辅导登记日 的确认函并在媒体上刊登进入辅导期公告的, 给予 20 万元奖励; 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 3 年内, 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用 于扶持企业发展; 5、 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 或实现买壳上市, 并把上市公司 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 在按《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 政办发〔2008〕 146 号) 规定予以配套100 万元的基础上, 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6、 对于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 因资产重组、 账务调整、 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 应按规定征收, 新增地方留成部分, 经批准后可以项目 补助的形式给予补助; 7、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 , 凭合法凭证, 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记入当 年经营成本, 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跨年度摊销。 #

( 五) 每家企业在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辅导期、 上市或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同阶段, 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和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 六) 进行企业改制、 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股份报价转让, 申报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 申请程序 ( 七) 申请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进入辅导期、 上市或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和补贴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 ( 八) 申请新设或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奖励和补贴的企业, 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股份有限公司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与 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3、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 九) 申请进入上市辅导期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股份有限公司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与 证券公司签订的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协议; 3、 有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公司 辅导登记日 的确认函; 4、 在媒体上刊登的企业进入辅导期的公告。 #

以上所提交材料如是复印件的, 需加盖企业公章。 ( 十) 申请上市或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股份有限公司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与 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 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如是复印件的, 需加盖企业公章。 ( 十一) 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如无异议则出 具初审意见, 经管委会分管领导 审核同意后, 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四、 工作要求 ( 十二) 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上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股份报价转让, 不断加大推动企业上市的工作力度。 ( 十三)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 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要为企业在改制、 上市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 全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 十四) 经济发展局要适时组织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对企业进行境内外上市融资知识的辅导和培训。 通过举办企业上市推介会、 专题研讨会等形式, 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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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事项 ( 十五) 与 高新区另 有协议约定的企业,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条款的, 不重复享受, 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 十六) 经济发展局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 具体负 责组织宣传培训、 企业改制辅导、 受理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请等工作。 ( 十七)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由经济发展局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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