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严格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内事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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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十二条 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政务服务办件材料归入办件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涉密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纳入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自觉履行申请人义务,在承诺期限内满足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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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于申请人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规范填写提交承诺书、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承诺作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不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或者无法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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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承诺撤回机制,在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按规定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对照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标准、时限。
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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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经督促、提醒申请人按承诺书要求履行承诺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得再从事与该承诺事项相关的活动,并将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核查结论推送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生成申请人告知承诺制失信信息,根据失信程度,对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因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建立临沂市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探索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惩戒工作机制。 #
(一)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名称、承诺内容、履诺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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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诺失信,按程序撤销办理结果告知承诺制和不告知承诺制区别,列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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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 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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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按告知承诺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
4. 经查实告知承诺制和不告知承诺制区别,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
5. 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6. 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
7.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三)对列入临沂市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的,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不再享受该领域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失信异议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告知承诺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事项外,异议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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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修复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失信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及时梳理、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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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
(二)违反规定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 #
(四)无充分理由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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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的;
(六)收到监管部门书面意见,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擅自将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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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分批次梳理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的事项,纳入全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管理。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已经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今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
图表解读: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
负责人解读: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赵从佗解读《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
文字解读: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