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今年10月21日)
日期区分
1、期货公司的成立
审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6个月; #
2、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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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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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为20日内; #
4、期货公司的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期货法律法规,变更业务范围,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审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时间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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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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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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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8、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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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10万的罚款:
2、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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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货交易所有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期货法律法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满10万,处10万-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10万罚款: #
4、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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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
6、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
7、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
8、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
9、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
10、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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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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